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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等级评估 新建制度汇编

时间:2024-05-07 浏览:426 来源:红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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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等级评估

新建制度方案机制汇总目录

(审议稿)

目录··············································1

一、党建工作

1.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3

2.中共重庆市红十字社会组织联合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7

3.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网络、内刊及信息稿件三审三校暂行办法·············································12

4.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进一步加强论坛、讲座、研讨会和宣传纪念活动等阵地管理实施办法·····················14

二、财务工作

5.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8

6.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电子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21

7.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财产清查制度·················24

8.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往来款定期核对制度···········26

9.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28

三、项目工作

10.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风险防控制度················30

11.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42

12.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机制····48

13.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51

14.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项目风险管控措施············54

四、办公室工作

15.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56

16.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理(监)事会选举办法·········60

17.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内部调解管理制度············62

18.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外部活动管理办法············66

19.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外事工作制度················68

20.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规定············71

21.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涉外工作管理制度············73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党建工作经费

使用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重庆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建活动,是指中共重庆市红十字社会组织联合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教育、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市红基会党建活动经费的来源为上级党组织补助党建经费,返还党费和本级管理费用等其他收入补充。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课时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影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的党员。

(六)建设党群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群活动室、党群服务站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门票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交通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四)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产生的门票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主责主业相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突出政治教育和党性锻炼。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活动策划公司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所需交通工具应视人数多少合理租用,尽量减少租用出行交通工具数量。到市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一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中共重庆市红十字会机关委员会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市红基会财务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二)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三)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四)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五)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八)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明确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明确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重庆市红十字会党组关于印发《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渝红会党组〔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共重庆市红十字社会组织联合支部(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联合党支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支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四条 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支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主动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条 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会党组和会机关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和红十字文化建设,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员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严格落实重庆市红十字会《网络、内刊及信息稿件“三审三校”暂行办法》(渝红会办发〔2020〕14号)等制度规定,确保阵地可管可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宣传纪念活动、各类培训活动、展览场馆、办公服务场所,以及官方网站、新媒体、杂志刊物和宣传品等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

(六)加强对网络意识形态的安全维护。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社会组织网络安全的管理。用好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网站、重庆市红十字会网站、社会组织官方网站及公众号等社会组织官方平台,做大做强网上思想舆论,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时刻掌握网络舆论动向,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络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络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清理。

(七)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理。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攻击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等错误思潮和言论,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及有关红十字会的谣言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做好社会组织干部职工、志愿者的团结、引领、服务工作。加强政治引领,多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九)选优配强意识形态工作干部职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条 在发生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时,党支部应当第一时间向会党组汇报。

第七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 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所负责的网站、新媒体、内刊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编印发行的出版物、教材、宣传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丧失对官网、内刊、新媒体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八)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中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等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有关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条 本方案由社会组织联合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方案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网络、内刊及信息稿件三审三校暂行办法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方案,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宣传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红基会在市红会、市红基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内刊等官方平台发布稿件和向上级报送信息,应当履行相关审核和(或)校核程序。

第三条 审核的重点是:政治性审核,确保政治方向正确,政治立场鲜明,彰显红十字政治作用;政策性审核,符合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导向性审核,确保社会影响正面正向,防止负面炒作,凝聚正能量,引领新风尚。

第四条 校核的重点是:符合市红基会相关业务要求;内容真实,来源可靠;有宣传价值,有一定时效性;文字表述准确规范等。

第五条 不得刊发、转载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和网络信息,除出于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不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的新闻消息来源。

第六条 由媒体记者直接采访报道(包括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基金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基金会需提供详实的材料,其中涉及重大敏感性稿件,按本办法履行审校程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各网站、内刊可据此制定相关稿件审校发布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进一步加强论坛、讲座、研讨会和

宣传纪念活动等阵地管理实施办法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认真做好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加强对市红基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宣传纪念活动等阵地管理,根据《重庆市红十字会进一步加强论坛、讲座、研讨会和宣传纪念活动等阵地管理实施办法》(渝红会办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阵地意识,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论坛、讲座、研讨会和宣传纪念活动等,是市红基会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阵地。举办上述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摆在首位;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确保各类活动可管可控。

二、坚持关口前移,严格履行报备审批备案程序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严格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各类论坛、讲座、研讨会、宣传纪念活动等意识形态的管理,实行“一会一申报”、“一活动一审批”,由市红基会办公室统一向市红会组宣部和机关党委申报备案,报会领导审批。

活动举办前,市红基会须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申报,填写《重庆市红十字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备案审批表》,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合作单位、拟邀请报告人、报告主题和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经理事长签字送会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将备案资料分别交市红会组宣部和机关党委备案存档。多个部门联合举办的活动,由牵头部门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未经审批备案,不得擅自举办上述活动。如有国际性交流合作的,涉及境外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需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敏感信息;还必须同时向市外办和市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工作按规定由市红会组宣部牵头办理。

在互联网举办上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宣传部和网信办相关规定。

审批备案后,市红基会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换时间、地点、合作单位、报告人、报告主题和内容、参会人员等内容,确需变更的,须及时申报,获批后向市红会组宣部和机关党委报备。

三、加强过程管理,做好新闻报道相关工作

举办各类论坛、讲座、研讨会、宣传纪念活动,市红基会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如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要及时提醒参会人员和相关人员不得公开报道和传播,如活动中发现报告人发表不当言论、传播错误思想观点,必须当场制止,立即消除负面影响,并及时向机关党委和会党组报告,妥善做好后续不良影响和舆情处置工作。

对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在市红会、市红基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刊物、简报上,以及对外在媒体上发布新闻报道和工作信息时,内容需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防止出现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

四、压紧压实责任,强化监督和追责问责

将各类论坛、讲座、研讨会、宣传纪念活动等纳入意识形态工作的监督内容。活动中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阻断错误言论传播,妥善做好应对和补救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不良影响。对监控不严、工作失误等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红十字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备案审批表

编号:                     申请时间:

主办部门(单位)


协办部门(单位)


 

 

经办人






活动内容(活动主题、时间、地点、活动形式、参会人员概况等相关情况简介)


拟邀请出席活动报告人简况、报告内容摘要


主办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机关党委、组宣部备案审查意见


会领导

审批意见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市红基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及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市红基会可以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市红基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自有资产、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市红基会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市红基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市红基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市红基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市红基会资产保值增值活动应当坚持严程序、严审核、严监督,由财务部门进行考察、提出方案,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八条 确保市红基会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安全稳妥。

市红基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市红基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条 市红基会应当根据投资活动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单项增值活动发生亏损达到投资额3%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在内的一切合法措施进行止损。

第十一条 市红基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市红基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红基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市红基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市红基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市红基会利益。

第十三条 市红基会投资情况应当每次开理事会进行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电子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电子票据和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捐赠票据是指市红基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由基金会财务室统一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电子凭证。电子捐赠票据可通过市财政局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真伪,接受重庆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红基会使用的电子捐赠票据是由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财务室是电子捐赠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电子捐赠票据的领用、入库、使用、存档、作废、核销等。

第四条 电子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电子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收款单位、收款人等。

第六条 市红基会接受有公益目的的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电子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指定邮箱。因捐赠人匿名或放弃电子捐赠票据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记录。

第七条 下列行为不得申请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七)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开具电子捐赠票据应严格遵守 下列要求:

(一)资金捐赠:以现金、银行转账、网上支付平台等形式捐赠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捐赠资金为外币时,应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备注外币种类及金额。因捐赠人信息不全等无法将电子捐赠票据及时送达捐赠人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将捐赠逐笔入账,待获取准确信息后及时开具并发送。

(二)物资捐赠: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书、物资公允价值证明、签收单等相关材料据实开具。捐赠物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进口货物依据海关报价,购买商品依据交易价,拍卖物资依据成交价等。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或二手物资的,须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或评估材料后开具;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先由接收部门登记备查,待确认价值后进行开具。

第九条 电子捐赠票据应据实开具,包括捐赠日期、捐赠金额、捐赠人名称等要素。同一捐赠主体进行多笔捐赠的,可汇总开具并附捐款明细表,也可逐笔开具,但不得重复。

第十条 因故须重新开具的,d应先将已开具票据进行作废后,据实另行开具。

第十一条 财务室出纳是电子捐赠票据的主管人员,负责根据需要领用、入库、使用、作废、核销电子捐赠票据。电子捐赠票据系统与财政局票据中心后台对接,并设置管理台账,主管人员应及时对电子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报送及审查等。

第十二条 市红基会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本办法或违法违纪的,应逐级报告、及时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财产清查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存货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产清查分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在月底、年底应进行定期清查。在发生意外损失、非常事故等事项时进行不定期清查。根据实际需要,可确定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工作人员调整时,先清查财产,再交接工作。

第三条 财产清查的对象是市红基会的所管财产物资,包括货币资金、各项存款、应收应付款项、固定资产、存货、其他资产等等。市红基会对货币资金实行月底盘点,由会计、出纳共同核对,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应收应付款项按往来账管理,年末清查一次。固定资产年末盘点清查一次。

第四条 财产清查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较大,故在清查前,各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登清账目,结出余额,并核对、清理财产等,在盘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也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财产清查若出现盘盈盘亏情况应及时报告理事长,分析原因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理事长,清查过程应有记录。财产清查要连续进行。如果盘存对象在一个工作日不能盘存完毕的,清查人员应采取同时离开、同时开启仓库等措施,以免发生漏洞。

第七条 财产清查的方式采用实地清点法,盘存时应有财会人员、办公室人员等共同参加,还可根据需要邀请领导或有关技术人员参加。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往来款定期核对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往来款向的核算管理,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基金会的债权债务,保护市红基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市红基会及其关联单位往来账款的核算和管理,包括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管理。

第三条 往来账款按业务内容设置二级科目,并按往来单位或个人进行辅助核算。要求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做到往来单位明确,记账清楚、余额准确、账表相符。

第四条 往来款项应定期对账。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经办人及经办部门应做好往来款项的登记备查工作,并定期和财务室核对,做到该收的资金及早收回,该付的资金合理支付。查清拖欠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督促有关责任人抓紧催收,防止产生坏账。

第五条 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之一者,可确认坏账:

债务单位撤销或破产,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清偿后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

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部分;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二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六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果债务单位已经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经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确认为坏账损失。

第七条 经批准后的坏账,要采用账销案存式处理,财务室要建立备查登记簿,并以每一户设置一个档案袋,将经济合同或协议书、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公正文件、催款处理往来书信、发生业务的单据和会计结算凭据、往来明细账页复印件以及坏账申报批准书等各项资料装入袋内,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防范财务会计风险,强化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财务办公室对于发生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72小时内向秘书长进行书面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在事项发生后或者应当知道事项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秘书长口头报告,并于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第三条 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责任人为市红基会财务办公室的负责人,责任人故意隐瞒或消极拖延重大财务会计事项报告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由此而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1.银行账户被冻结。

2.丢失银行票据(包括空白支票、汇票等)。

3.单位银行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关闭、停业整顿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营业。

4.本单位资金或资产被截留、盗用、挪用、非法转移等情况;擅自处置本单位资产。

5.本单位发生的其它重大财产损失,或对资金支付能力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经济违法的其它重大事项。

6.重大投资行为。

7.重大财务会计风险隐患。

8.本单位发生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它会计资料的行为。

9.市红基会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如出现计算机网络、服务器、软件和相应的参数设置等出现重大故障,致使会计基础数据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受到重大影响,会计核算不能正常进行的。

10.财务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

11.监管部门涉及财务会计的审计、检查。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

13.其它需要报告的重大财务会计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风险防控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风险管理,提高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和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完整、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基金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红基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保证:

(一)对可能经受的风险进行及时的预警;

(二)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确保市红基会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四)提高市红基会工作效率。

第三条 市红基会风险是指不确定性因素或不可抗力对市红基会实现援建援助、资助救助目标产生的负面影响。

 

第二章   风险分类及范围

第四条 按照市红基会工作性质对风险进行分类,风险分为:意识形态风险、决策风险、项目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意识形态风险:因西方敌对文化渗透、非主流社会思潮、多元价值取向、信息网络化等因素导致的政治生态恶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淡薄、组织纪律涣散、思想堕落腐败等意识形态方面的风险因素。

(二)决策风险:因制定决策失误或错误,形成的阻碍基金会发展的负面因素。

(三)项目风险:项目开展调研不足、执行不当,妨碍或影响项目预期目标实现以及造成社会舆情的因素。

(四)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意识滞后、投资能力薄弱导致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投资专业能力薄弱,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理财方式、品种、风险知之甚少,对如何实现财产收益的最大化感到难以把握、力不从心。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基金会的资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

(五)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基金会规章制度,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第五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市红基会内部管理需要。

 

第三章   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红基会各办公室均为风险管理的防线。

第七条 市红基会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市红基会职工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政治意识、底线意识、阵地意识,提高市红基会意识形态领导能力、斗争能力。

(二)对市红基会募捐风险进行预警并出具应对指导方案,对各办公室预警的风险出具应对指导方案。

(三)跟进市红基会内控制度的建设,对项目实施前的调研和可行性分析、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合同风险、固定资产损失风险建立完整制度;对市红基会相关制度中风险防范方面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实行全面监控,对有投资意向的项目执行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降低投资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五)对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具体调查方案及处理办法。

(六)其他与风险管理方面的事务。

第八条 市红基会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依照市红基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市红基会财务会计资料,对市红基会重点公益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列席市红基会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会议形成的重要决议进行监督。

(三)跟进市红基会内控制度的建设,对市红基会各办公室风险防控措施、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项目执行风险防控、资金增值保值风险防控等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九条 市红基会各办公室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市红基会各办公室按照内控制度,根据业务分工,识别、分析相关业务流程的风险,确定风险预警方案。

(二)根据识别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反应方案,按照市红基会确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不利因素进行规避。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设计。

(三)组织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收集制度设计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进意见并予以整改。对于重大缺陷和实质性漏洞,除向理事长汇报情况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部门反馈情况,以便监控市红基会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条 广泛、持续不断地收集与市红基会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外部初始信息,包括历史数据和未来预测,应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分工落实到各部室。

第十一条 在意识形态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意识形态风险失控导致政治生态恶化、价值取向扭曲、组织纪律涣散、贪污腐败滋生的案例,深刻认识剖析意识形态工作弱化带来的问题和危害,严格按照市红基会相关规定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在决策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决策风险失控导致组织蒙受损失的案例,并收集与市红基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技术环境、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市红基会发展决策和规划、投资计划、年度筹募目标,以及编制决策、规划、计划、目标的有关依据。

第十三条 在财务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财务风险失控导致危机的案例,收集与市红基会资产营运能力、基金增值保值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指标的重要信息,重点关注成本核算、库存管理、结算管理、资金结算和现金管理业务中曾发生或易发生错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第十四条 在项目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忽视市场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组织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市红基会项目结构、受助人实际需求、合作单位愿景等重要信息,对现有项目执行流程和项目公示情况进行监管、运行评价及持续改进,分析市红基会项目风险管理的现状,提高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在法律风险方面,广泛收集国内外慈善组织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基金会蒙受损失的案例,收集与基金会法律环境、员工道德、重大协议合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条 市红基会对收集的初始信息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以便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市红基会风险评估主要经过确立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目标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等五个基本程序来进行。

第十八条 确立市红基会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接受程度是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

(一)风险管理理念是市红基会如何认知募捐过程(从决策制定和实施到日常活动)中的风险为特征的共有的信念和态度。市红基会实行稳健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于高风险项目及投资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

(二)风险接受程度是指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愿意接受的风险程度,可将风险接受程度分为三类:高、中、低。市红基会从定性角度考虑风险接受程度,整体上讲,应把风险接受程度确定为“低”类,即市红基会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采取谨慎的风险管理态度,可以接受较低程度的风险发生。市红基会的风险接受程度选择也与市红基会的风险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目标制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对策的前提。市红基会必须首先制定目标,在此之后,才能识别和评估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对这些风险实施控制。市红基会目标包括决策目标、运行目标两个层面。目标确定必须与市红基会整体规划目标相一致,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 风险识别就是识别可能阻碍实现市红基会目标、阻碍践行市红基会宗旨或侵蚀现有价值的因素。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小组讨论、专家咨询、政策分析、行业标杆比较、访谈法等识别风险。市红基会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以便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一)市红基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市红基会领导层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2.机构运行管理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3.项目执行安全、执行成果、信息技术运用等因素;

4.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5.贪污腐败、违法乱纪、以公谋私等廉政因素;

6.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因素;

7.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二)市红基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1.经济形势、市场需求、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2.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3.国内外敌对势力拉拢渗透、慈善公益政策、参与公益事业真实意愿、安全稳定等社会环境因素;

4.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5.社会教化、社会信用等文化因素;

6.合作伙伴的理念、行为方式等因素;

7.行业舆情等因素;

8.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一条 风险分析主要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市红基会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两个角度,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市红基会对风险进行分析,确认哪些风险应当引起重视、哪些风险予以一般关注,对于需要重视的风险,再进一步划分,分别确认为“重要风险”与“一般风险”,从而为风险对策奠定基础。风险重要程度的判断主要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属于“极小可能发生”的,该风险就可不被关注;

(二)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低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小,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一般风险;

(三)如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于或高于“可能发生”,且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就将该类风险确定为重要风险。

(四)市红基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发挥市红基会职工能动性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以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风险对策。市红基会应该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发生的原因以及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选择风险应对方案:规避风险、接受风险、减少风险或分担风险。

(一)规避风险:指市红基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对策。如停止接收失信企业(个人)捐赠、捐赠动机有违市红基会业务宗旨等。

(二)减少风险:指市红基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对策。

(三)分担风险:指市红基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建立合作同盟、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对策。

(四)接受风险:指市红基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市红基会在确定具体的风险应对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风险应对方案对风险可能性和风险程度的影响,风险应对方案是否与市红基会的风险容忍度一致;

2.对方案的成本与收益比较;

3.对方案中可能的机遇与相关的风险进行比较;

4.充分考虑多种风险应对方案的组合;

5.合理分析、准确掌握基金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基金会发展带来重大损失;

6.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六章 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第二十三条 市红基会根据风险应对策略,针对各类风险或每一项重大风险制定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方案一般应包括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所需的组织领导,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所需的条件、手段等资源,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红基会发展目标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行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红基会制定合理、有效的内控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办公室职责。进一步对市红基会各办公室职责明确规定,特别是细化、完善风险防控有关职责。

(二)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作出风险性决定。

(三)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四)完善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五)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室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六)建立内控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检查的部门等。

(七)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八)建立健全市红基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基金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市红基会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市红基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红基会应当按照各办公室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项目是指符合基金会宗旨,由捐赠人、发起人与市红基会协商或由市红基会自行开展的,具有特定目的,特定资源、特定期限的人道公益工作。市红基会下设的项目接受市红基会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三条 根据资金来源和募捐形式的不同,项目分为公开募捐、定向募捐和其他募捐项目等。

1.公开募捐项目是指由市红基会或捐赠人(或发起人)发起且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项目。

2.定向募捐项目是指市红基会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募捐行为。

    3.其他募捐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种募捐形式以外的其他募捐项目。

第四条 市红基会自行设立的项目,应明确项目设立目的、项目方案、资金用途、使用方式等必要事项。

第五条 捐赠人(或发起人)与市红基会联合设立的项目,应与基金会签署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项目的设立目的,资金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终止条件以及终止后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第六条 项目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市红基会批准可享有项目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尊重公序良俗。

第七条 项目应使用带有市红基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例:“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项目”),不得以独立项目的名义开展募捐或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设立项目的范围及流程管理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市红基会章程规定范围设立项目。

第九条 发起人是组织的需提供资质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视项目情况提交调研报告,是自然人的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明确项目名称、目的、项目内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等。捐赠额超100万的项目根据需要可再提交一份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市红基会对项目立项评估召开办公会研究决定。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基金会章程及发展战略;(2)合作方尽职调查情况;(3)项目的可持续性和效益;(4)其他立项需要考虑的因素;并视项目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报批、报备。然后下发设立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项目的批复。批复明确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项目终止等。公开募捐项目批复附募捐方案。

第十一条 网络募捐项目,由发起方向市红基会项目办提交项目方案,市红基会报市民政局、市红会报批、报备同意后在“慈善中国”网站备案,通过后由市红基会项目办上线网络募捐平台,由平台审核通过后开始线上募捐。

第十二条 市红基会项目募捐主要职责

1.负责募捐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来信、来访、来查、来调研的接待和回复工作;

3.负责与项目发起人联合开展募捐工作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项目账户管理;

4.负责公开募捐项目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重大项目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报批工作;

5.负责项目募捐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信息在规定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6.负责公开募捐项目宣传配合工作;

7.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发起人募捐工作职责

1.发起人负责组织募捐的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

3.负责指导捐赠人将捐赠资金划入市红基会账户;

4.负责协调解决募捐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负责传达捐赠回报、项目宣传等;

6.负责项目调研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报告、年底总结报告、结项报告的拟写;

7.负责项目资料收集上报市红基会。

第十四条 市红基会与发起人,按照项目请、募捐方案、捐赠协议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资金使用比例、使用范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发起人向市红基会申请项目资金的使用须写明项目执行计划、资金用途、金额、收款人账户信息、执行人等。按照执行计划用于**救助、救援、援建、资助项目等。

第十六条 市红基会根据项目申请,提交的资料下发批复。批复下发及款项支付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明示根据《捐赠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或者募捐方案、项目执行计划书,同意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

1.救助、援助项目。由市红基会与该项目受益人按规定履行相关救助援助程序。

2.援建、资助项目。由市红基会、捐赠人与执行方签订援建、资助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组织项目的实施,若委托第三方参与,须签订三方或多方协议。具体执行方需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八条 市红基会与发起人,按照签订的救助、救援、援建、资助协议明确的职责,督导检查项目的落实,项目资料的收集归档。对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指导并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舆情风险的项目提出整改,保证项目按协议规范、公开、透明实施。

第十九条 市红基会的公开募捐项目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市红基会与发起人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效果评估和总结。其中项目实施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视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红基会、发起人,按照项目资料归档的要求收集整理后归档备查、备用,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终止及撤销

1.项目目的已实现。

2.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金使用或其它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管理制度。

3.当项目实施出现或可能出现舆情风险、或因执行项目不规范给甲方造成任何负面影响,立即终止项目合作。

4.当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该项目终止。

5.项目终止的,应及时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红基会指导下完成项目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项目撤消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同类项目开展或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实施公益救助资助项目的意见》(2017年7月13日二届十次理事会通过)同时废止。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自然灾害

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科学、高效、有序的开展对重庆市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特制定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一 、自然灾害响应级别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试行)》(中红字〔2016〕30号)的规定,自然灾害响应分为四级,分别是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一级响应)、重大灾害及响应(二级响应)、较大灾害及响应(三级响应)、一般灾害及响应(四级响应)四个级别。

市红基会根据以上灾害响应级别,在市红会统一指挥下,开展紧急阶段募捐筹资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市红基会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一、二级响应下的应急响应工作。在启动三、四级响应时,按照市红基会常设部门职能分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领导小组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理事长担任,副组长为秘书长,成员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响应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其中:组长全面主持应急响应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分管各工作小组,做好人员调度、综合保障、 救灾救援、资源动员、捐赠和执行数据统计、合规管理、监督执纪、灾后重建等工作。

2.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项目办职责:负责收集灾情信息,以灾区需求为导向,积极动员公众资源线上线下募捐,根据灾情和捐方捐赠意愿开展救援工作。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互联网平台保持沟通,开通绿色通道,完成紧急救灾项目文案的审核、上线等工作。

统筹调度应急救援志愿合作伙伴;做好前方任务执行信息反馈;统筹市红基会救灾救援数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市红会;协调捐赠和采购物资的物流运输;执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项目办收集素材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新闻,市红基会全体成员做好舆情监测及应对。

(二)办公室职责:负责及时接收、传达市红会、市民政局有关指示、通知精神;组织召开工作组协调会议;负责安排人员接听救助热线电话,根据需要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值班机制(热线电话:023-61758041);配合项目办开通文件处理绿色通道,快速收、发文,办理证明等;做好通讯、车辆、后勤等保障工作。

(三)财务室职责:捐赠款物的归集、拨付,票据财务管理,现场捐赠接待。负责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事项会议的召集、管理和监督。统计和公布捐赠数据,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市红会、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送。

(四)项目办及法律顾问负责捐赠接收、物资采购等相关文件以及协议的法律审核工作;实施救灾赈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重建项目的监督回访工作。

三 、附则

(一)本机制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二)本机制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重大活动影响

评估机制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深入推进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重大活动影响评估工作,切实增强重大活动稳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预防和减少重大活动组织过程中涉稳事件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安全顺利的组织实施,制定本评估机制。

一、活动目标是否明确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具有明确的目标,旨在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或推动特定的社会议题。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目标是否符合市红基会的业务宗旨和长期战略,是否具有实际的社会影响力潜力。

二、活动方案是否合法

该活动的内容、形式及组织实施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对活动的组织是否得到批准。

三、活动方案是否充分考虑可行性

市红基会应当在活动方案中充分考虑活动的可行性,包括资源投入、执行能力、时间安排等方面。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与市红基会的实际资源状况和能力相匹配,是否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四、活动方案是否充分考虑风险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充分识别了可能的风险,并提出了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五、活动方案是否具有可衡量性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具有可衡量性,以便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设定了明确的效果指标,并提出了相应的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计划。

六、活动方案是否具有可执行性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具有可执行性,能够被有效地实施。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详细说明了执行流程,是否明确了责任人和时间表。

七、活动方案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具有可持续性,能够在长期内持续产生影响。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考虑了活动的长期影响,是否具有在活动结束后继续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八、活动方案是否具有可监督性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具有可监督性,能够对其执行和效果进行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设定了明确的监督机制,并提供了有效的反馈渠道。

九、活动方案是否具有可评估性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具有可评估性,能够对其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设定了明确的评估流程,并提供了有效的评估工具和方法。

十、活动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社会影响

市红基会的重大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其社会影响,包括对受益人、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评估机制将考察活动方案是否进行了全面的社会影响评估,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十一、综上所述,市红基会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将从活动的目标、方案、执行、监督、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活动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同时,也将关注活动的社会影响,确保活动符合市红基会的使命和社会利益。

十二、本机制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十三、本机制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项目风险管控措施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的项目风险管理工作,保障市红基会日常管理及项目的稳健运行和发展,特制定本管控措施。

第二条 项目风险管理是指市红基会针对日常管理、项目设立、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项目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流程,确保市红基会项目运行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有序运作,实现市红基会及公益项目的健康高效发展。

第四条 项目风险管理的范围涵盖市红基会日常管理和项目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

(一)项目设立风险:对来路不明的捐赠人、发起人、目的不明确的项目设立,提高警惕不予设立。

(二)项目执行风险:由于外部合作伙伴违约或履约能力不足,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要求等造成项目执行方面的风险;

(三)投资理财风险:因投资环境变化,系统及外部合作等造成投资理财方面的风险;

(四)机构声誉风险:负面的公众舆论与观点等造成声誉方面的风险;

(五)其他可能影响市红基会或项目健康发展的风险。

第五条 项目办是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增强项目风险管理意识,执行项目风险管理的管控措施。

第六条 项目风险管理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策略、风险监控、效果评估等基本环节组成;

(一)项目风险识别:项目办在项目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应当主动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所负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二)项目风险评估:根据政策法规,行业形式等变化,结合市红基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三)项目风险策略:经领导成员组商定通过风险防范、规避、分散、转移、终止等手段,提出风险解决方案;

(四)风险监控:对有关项目潜在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和控制;

(五)效果评估:对风险策略进行评估或调整。

第七条 根据重大项目风险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制定具体措施的解决方案。

第八条 重大项目立项、执行及结项等重要过程,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备、请示,对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多视角分析,并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或专业化评估。

第九条 本措施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措施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垃圾分类工作

实施方案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重庆市红十字会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我市提出的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促进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推动我会强化管理、培养清洁卫生习惯,做好文明表率示范,强化资源回收利用,不断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提升节约型机关建设水平,为职工和办事群众提供清洁、优质服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努力做到应分尽分、应收尽收,全面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常态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

三、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活垃圾为工作、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工作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办公室牵头,各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 制订实施方案。根据《重庆市红十字会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3. 开展宣传活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利国、利民、利己的大事,每一位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认知水平,增强工作自觉性、参与性。根据垃圾分类特点,在市红基会公用场所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大力提升干部职工垃圾分类有效利用和文明卫生意识。

(二)实施阶段

1.配置垃圾桶、袋。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安排。

  2.垃圾收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安排。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等。对有害垃圾的收运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统一由市红十字会机关集中处理。

4.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主要包括: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电器电子类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鉴定无法修复的,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交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环保回收处理。对符合保密规定的废弃电子产品按保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可回收物包括: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其他可回收物品收运,交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处理。涉密废旧文件资料,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进行收运处置。

6.其他垃圾包括: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7. 垃圾桶保洁工作。垃圾桶的清洗、保洁工作,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安排。

(三)巩固阶段

  1. 监督检查。市红基会办公室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及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2. 总结经验。市红基会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市红基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本部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对照《实施方案》内容做好贯彻落实。部门负责人要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增强节能卫生意识和垃圾分类自觉性。

(二)开展常态工作。市红基会办公室要指导、监督各部门切实履行好垃圾分类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工作机制和措施,组织垃圾分类知识培训,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有效促进主动分类、自觉投放行为习惯的养成。

六、附则

本方案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理(监)事会

选举办法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规范市红基会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工作,保障市红基会各理事、监事行使权利,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红基会设理事会,首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协商确定。理事会由11—15名(奇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市红基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其中监事长1名,由理事会会议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5年。

第三条 理事会是市红基会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市红基会的监督机构,依照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开展工作,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的换届工作,由当届理事会提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新一届理事会成员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位选举工作,由换届领导小组负责。非换届出现理事、监事成员变动,由理事会或监事会提名并表决产生。

第五条 换届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根据市红基会发展需求确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及情况说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3.确定选举时间地点,组织召开选举工作会议,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4.换届领导小组履职至市红基会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立。

第六条 在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工作中,依照市红基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成员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全体理事会成员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实行一人一票制,选举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不能参加选举的成员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投票,每位成员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一票。

第八条 选举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九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成员的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同无法确认的,重新投票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当即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监事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当即召开新一届第一次监事会议,推举产生监事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内部调解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一、制度概述

内部调解是指单位或组织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内部纠纷或可调解的争议的一种方式。内部调解具有快速、低成本、和谐的优势,建立内部调解机制是企业或组织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内部调解程序,落实调解权利和职责,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强化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内部和谐稳定的管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红基会内部纠纷和争议能够调解解决的情况。

、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在市红基会办公会成员中选派,也可以是具有一定调解经验和资质的员工。调解员需具备公正、客观、尊重当事人、保守秘密等基本条件。

四、调解程序

1.受理事项

内部纠纷和争议的申请人须向调解员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经调解员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2.前期准备

调解员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尽快进行前期调查和了解,分别了解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或争议的事实和诉求,形成调解材料和调解方案。

3.通知当事人

调解员根据调解方案,向当事人发出调解通知,当事人应及时进行回应。

4.调解过程

调解员应采取公平、中立的态度进行调解,当面倾听双方说法,引导双方尽量化解分歧,达成和解。

5.调解结果

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签字,如需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场办理,调解员保存调解记录和相关文件。

五、调解原则

1.公正公平

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平等对待,听取双方的说法和要求,不偏袒任何一方。

2.保密原则

调解员应当保守双方的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保护双方信息安全。

3.自愿原则

调解是自愿的过程,当事人应当自主选择调解,没有任何强制性要求。

4.公开和透明

调解员应当尽可能公开和透明地进行调解过程,使双方获得的信息对等。

5.快速和低成本

调解应当快速和低成本,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六、调解纠纷的禁止

下列情况不允许进行调解:

1.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的案件。

2.涉及组织、员工的聘任、调动、晋升等人事安排的纠纷。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受到处罚等不服的纠纷。

七、制度宣传和改进

1.制度宣传

为了保证内部调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定期开展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员工对内部调解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2.制度改进

为了不断完善内部调解制度,应当定期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结合调解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调整和改进。

八、制度责任

1.调解员负责统筹、协调和制定调解方案和调解记录,保障纠纷调解及和解工作顺利推进。

2.市红基会领导应当强化内部调解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落实制度程序,确保内部调解的快速、高效和公正。

3.当事人应当履行规定的义务,配合内部调解工作的开展,并按照调解结果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九、制度的执行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外部活动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开展外部活动交流学习,结合市红基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部活动是指市红基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合作单位或行业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旨在学习国家政策、提升工作能力、促进良性发展的各类会议、培训、论坛、讲座、交流会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市红基会外部活动管理负责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四条 市红基会各部室自接收外部活动邀请(通知)后,由各部室负责人签署参与意见并统一报办公室,办公室按程序报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

第五条 市红基会办公室主要承担外部活动的联络沟通、组织协调、协助办理参会或报名手续等。

第六条 市红基会开展外部活动如需登记备案的,由相关负责部室配合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外部活动产生的交通、住宿、出差补助等费用,按市红基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若产生培训费、报名费等另行报销。

第八条 市红基会各部室参加外部活动后,根据活动内容可以向全体职工分享活动心得体会或开展内部相关培训,以提高全员工作能力与水平。

 

第三章   保密与安全

第九条 参加外部活动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安全情况。

第十条 在外部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做到保守秘密,内外有别。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外事工作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外事工作,有效组织和开展灵活多样的国际合作(含港、澳、台合作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市红基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外事工作是指市红基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或市红基会自主开展的国际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合作研究、合作培训、考察访问和召开学术会议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市红基会外事管理负责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四条 市红基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外事工作的备案登记、联络沟通、组织协调、接待来访、协助办理出访手续等;

第五条 外事工作涉及其他职能部室工作职责的,由相关部室负责办理,办公室配合。

 

第三章   外事计划

第六条 市红基会各部室根据工作需求,确需参加外事活动的应提前1个月提交外事活动计划,交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外事计划一般包含以下三类:

(一)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交办的培训、交流、配合等项目;

(二)市红基会独立开展的捐赠、座谈、交流、国际研讨会等;

(三)出国(境)调研项目、培训、参访、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四章 国际研讨会和国际培训项目

第八条 以市红基会名义承办、举办的国际研讨会和国际培训项目,应符合我国外交大局和对外工作方针,符合市红基会发展战略的要求。在活动前至少1个月向市红基会理事长提交申请报告和活动方案,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报送请示。

第九条 市红基会各部室因工作或项目开展需短期出国(境)访问、考察、培训等,应提前1个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方可办理出入境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合作研究项目

第十条 与境外个人或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项目应围绕市红基会宗旨和发展战略,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灵活多样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第十一条 市红基会办公室参与协调各部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协议)的洽谈、签署、执行和经费管理及研究工作进展等。

第十二条 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遵守相关外事工作纪律,做到保守秘密,内外有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所有证书是证明市红基会社会身份与开展业务资质的法律文书,也是对外合作的诚信凭证,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为了加强证书的使用管理,保证市红基会安全和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证书的范围及保管: 

证书包括:开户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认定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房产证等。以上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及标识: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相关证书,如联系办理业务、各种证照年检等。 

2.签订各类合同、协议,与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行文等需要相关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的。

3.其它事由需要使用相关证书的。 

4.使用证书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并加盖市红基会公章。 

(二)使用手续: 

 1.符合上述情形,需要使用证书复印件并盖章的,需填写证书使用登记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2.各项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办公室登记后,由经办人员亲自携带使用,用完后及时归还,严防丢失。 

三、处罚 

(一)禁止私下使用相关证书开展与市红基会无关的业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红基会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红十字市红基会涉外工作管理制度

(2023年10月12日三届十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市红基会)涉外工作管理,保障外事活动顺利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涉外工作机构

第二条 市红基会不设立专门外事办公室,统一由市红十字会办公室与市基会办公室与外事机构之间联系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协调组织单位涉外工作的开展;

2.负责对外宣传、项目合作联系工作;

3.负责接待、安排和组织外宾来访活动; 

4.组织和协调外事活动的后勤保障措施。

 

第三章 外事活动申报

第三条 外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国际展览等,个人必须在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红基会办公室提前申报,填写《外事活动申请表》。表格必须除本单位负责人在内得到有关领导签字后报备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红基会办公室。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事活动名称、时间、地点、类型、要求等基本信息;

2.外事活动的组织机构和联系方式;

3.参加人员名单、批准单位等。

 

第四章 外事活动审核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红基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申请:

1.活动或其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可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3.不利于市红基会声誉和形象的;

4.其他不宜举办的情形。

第五条 如果审核通过,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红基会办公室应当签发《外事活动批准函》。

 

第五章 外事活动实施

第六条 在外事活动实施期间,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红基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当:

1.协调各有关部门,保障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2.配合展示市红基会的慈善、公益、科教文卫体活动发展情况;

3.敦促有关方面保障市红基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外事活动总结

第七条 外事活动结束后,市红基会办公室应当对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按实际情况填写《外事活动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的组织过程、亮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2.在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及其对我单位的影响;

3.办公室的工作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安全措施

第八条 市红基会办公室应当在每次外事活动前制定外事安全措施:

1.明确责任人,做好外事活动参与人的签到登记;

2.对来访人员所提供的交通工具、住宿场所等进行安全防范检查;

3.对所有出访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安全保密意识;

4.随时与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红基会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通报重要情况;

5.在出现意外情况时,及时求助、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对所有涉外工作人员均适用,市红基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市红基会三届十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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