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介绍
重庆市红十字基会是2008年4月21日成立的,是经市政府批准,市民政局登记,市红十字会主管的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红十字基金会。市红基会2010年被国家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2011年被重庆市民政局评为“全市先进社会组织”,2013年1月被重庆市民政局评为AAAAA级基金会。根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 2017年 1月22日,市红基会被市民政局认定为慈善组织,3月10日被市民政局批准获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全市第一批)。
市红基会于2008年4月成立至2018年6月,已有10年有余。10年来募捐筹集款物价值64814.08万元(资金60226.62万元,物资价值4587.46万元),开展人道救助和慈善公益项目882个,支出款物价值56684.2万元,有2372.2万人受益。其中开展红十字人道救援、救灾、救助项目643个,支出款物价值21293.12万元,有1453.89万人受益;开展红十字慈善公益援建、援助、资助项目239个,支出款物价值35391.08万元,有918.33万人受益。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章程
(2008年4月15日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2016年11月23日二届八次理事会修订通过。主管部门市红十字会2016年11月30日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2016年12月17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全称是: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为:市红基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红十字事业筹集资金和物资,构建红十字社会公益服务体系,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红十字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加州花园B3栋裙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红十字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助人为乐等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
(二)开展与市内外社会团体、个人及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
(三)弘扬中华民族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积极兴办老年福利事业,倡导社会新风,促进社会文明;
(四)积极促进和创办群众医疗救护事业,救死扶伤,为受损害人群减轻痛苦;
(五)支持和兴办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教育事业,为贫困学生就学提供和创造机会;
(六)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其他社会救助活动;
(七)通过各种直接和间接形式,积极向社会募集款物,增加基金来源;
(八)采取多种合法有效的方式,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if !supportLists]-->第八条 <!--[endif]-->本基金会由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查机构年度财务报告;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秘书长的财务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要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非专职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管理行政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反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基金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不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救助活动;
(二)兴办和资助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赈灾、救灾募捐、救助资金和物资资助价值100万元及以上;
(二)开展社会性救助活动款物支出价值100万元及以上;
(三)兴办和资助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投资100万元及以上。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项目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if !supportLists]-->(二)<!--[endif]-->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慈善项目,由理事会审批,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本基金会的限定性资产及定向捐赠资产项目支出,根据捐赠协议使用。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福利事业;
(二)捐赠给重庆市红十字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基金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基金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3 日二届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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